時間:2024-08-30 16:07:30 來源:安陽經濟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 打印 】
該《批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企業拖欠賬款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司法舉措,對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條件的約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評價,并對相關條款無效后如何確定付款期限和違約責任作出規定,體現了依法保障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具有重要意義。
法務風控部轉發該《批復》,供集團各部門、各板塊及子公司員工學習,規避風險,筑牢尊法、守法的底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1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法釋〔2024〕11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合同糾紛案件中“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的,因其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
二、在認定合同約定條款無效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業規范、雙方交易習慣等,合理確定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對欠付款項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約定違法或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大型企業以合同價款已包含對逾期付款補償為由要求減輕違約責任,經審查抗辯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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